本土乐器有限公司(Native Instruments)有限公司条款和条件
2020年2月
§1综述
§4海关和关税,进口增值税
若客户在德国境外拥有住所,且交付标的因此进口至他国,则我方将收取海关和关税或进口增值税,我方对此没有影响,而且我方不能提前估计其具体的量。这些海关或进口关税或进口增值税由客户承担,不由我方承担。由于各国海关规定各不相同,客户应与主管海关部门联系,以获取更多关于个别情况下产生的海关、进口关税或进口增值税信息。作为进口商,客户必须遵守各自的当地法规。我方保留简化海关手续的权利,向海关申报包裹的价值。但是,为了简单起见,海关也有权打开包裹。我方对此没有影响。
§5撤销权
若贵方是客户,根据以下条件,贵方有权撤销《德国民法典》(BGB)第312节意义下的远程合同:
撤销权
贵方有权在十四(14)天内无理由撤销本合同。
撤销期限将在这天后的十四(14)天后过期。
要行使撤销权,贵方必须通过明确声明(例如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信件)通知我方
那提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Schlesische Str. 29-30
10997 Berlin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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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49-30-611035-2600
贵方撤销本合同的决定。贵方可以使用附带的撤销表格模板,但这并非为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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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表格模板
(只有在贵方希望撤销合同时方可填写并返回此表格)
— 致那提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Schlesische Str. 29-30, 10997 Berlin, Germany:
— 我方(*)特此通知:我方(*)将撤销我方(*)出售以下货物(*)/提供以下服务(*)的合同,
—(*)订货/(*)收到,
— 客户姓名
— 客户地址
— 客户签名(只有在此表格通过书面通知的情况下),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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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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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符合撤销截止日期,贵方只需在撤销期限到期之前发送有关贵方行使撤销权的通信即可。
撤销的影响
若贵方撤销本合同,则我方将向贵方退还从贵方处收到的所有款项,包括交付成本(除贵方选择我方提供的价格最低的标准交付之外的交付类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外)。退款不得无故拖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我方得知贵方撤销本合同的决定后十四(14)天。除非贵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方将使用贵方用于初始交易的相同付款方式进行偿付。无论如何,贵方不会因为这种偿还方式而产生任何费用。
我方可拒绝偿付,直到我方收到货物或贵方能够提供已退回货物的证据为止(以最早发生的为准)。
你应该寄回货物或将货物寄给
RHIEM Services GmbH
Gildeweg 10
46562 Voerde
Germany
不得无故拖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贵方告知我方撤销本合同当日之后的十四(14)天。若贵方在十四(14)天期限届满之前寄回货物,则符合截止日期。
我方将承担退货的费用。
除了确定货物的性质、特性和功能之外,贵方仅对处理过程中导致的货物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特别通知
§6交付和交付期
§7包装、运输、风险转移和客户接收货物
§8担保y
对客户来说,法定担保适用于:
§9损害
§10标的的保留
§11许可权
§12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3数据保护
订单处理是在自动数据处理的帮助下完成的。我方在订单处理范围以及激活和注册软件期间收集、处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对于订单的处理,我方可能会将客户的个人数据传送给欧盟之外的住所(例如美国的服务提供商)的第三方。此外,我方以匿名或假名方式保存、处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以不断改进我方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有关收集、处理和使用我方客户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和目的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方的数据保护声明。
§14客户争议解决
Native Instruments 不同意,也没有义务来通过 Consumer Arbitration Service 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15合法场地,履行地点
若客户是《德国商法典》(HGB)意义上的商业人士,或根据公法的法律实体或根据公法设立的特定基金的商业人士,则其合法场地和履行地点是德国柏林。然而,我方有权在其住所对其提起诉讼。
§16适用法律
与我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须遵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SIG))除外。经常居住在国外的客户也可以依赖所在国家的强制性适用法律。若无其他书面协议,合同语言应为德语。
§17最终条款
若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规定意图声明或公告拟为书面形式,也可通过使用文本形式(即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来实现。
- 我方的交付、服务和要约均以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为基础。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是我方与合同伙伴(以下也称为“客户”)订立所有商品或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还适用于所有未来向客户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要约,即使客户并未重新单独同意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
- 除非我方已经明确书面同意合同伙伴的相对或偏离条款和条件有效,否则我方不承认合同伙伴的这些相对或偏离条款和条件。
- 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还适用于以下情况,即我方在知悉客户存在相对或偏离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而无保留地进行交付。
§2要约、订单、要约文件
- 我方的所有要约可能会发生变化,若要约没有书面明确规定具有约束力,也未包括特定的承诺截止日期,则要约不具有约束力。客户的订单是向我方发出签订购买合同的要约。收到客户的订单后,我方将首先发送书面或电子订单确认函,确认我方已收到订单,但订单的标的不是软件下载。此订单确认函并不表示我方接受客户的要约;相反,它只是确认我方已收到订单。因此,订单确认函的内容对我方不具有约束力。这尤其适用于订单确认函中包含自动处理的错误信息(例如价格或计算错误)。只有我方将订购的产品运送给客户且通过书面或电子发货确认的方式确认已向客户发货时,合同方具有约束力。若下载软件,则只有在收到货物或发票时,合同方具有约束力,以最先发生者为准。我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发货,或若下载软件,发票仅在交付范围内具有权威性。如有辅助协议或变更,则需我方书面或电子确认其有效性。
- 交付标的的变更(特别是技术性变更)需保留,只要(i)交付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变更对于客户合理,或者(ii)我方未明确书面同意客户关于交付或服务标的的信息具有约束力。
- 若无其他明确书面同意,我方则不对交付或服务标的信息及相关陈述作出担保。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则在没有我方明确的书面或电子协议的情况下,这些信息和陈述不是对于目标质量的描述。若无我方书面或电子承诺,则只涉及本法第2(1)节第一款的规定允许偏离的交付或服务的非约束性描述或标签。即使我方的手册或价目表包含这些信息,或者我方的互联网信息页面上有技术数据和商品特征相关信息,这一点尤其适用。若我方已经以具有约束力的方式同意客户交付或服务的目标质量,将仍然允许我方进行更改,前提是这些更改是基于强制性法律要求进行的,且对客户合理。否则,客户有权撤销合同。亦排除进一步的权利要求。
- 若是我方向客户提出的要约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则在没有其他明确书面传达的信息的情况下,要约对我方的约束时间为两周。
- 我方保留向客户提供文件、插图等的所有权利(特别是版权)。客户只能将其用于在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
- 若客户不具有法律资格,则我方认为其法定代表表示同意其订购,或者客户用法定代表向其提供的资金或经法定代表批准由第三方提供的用于此目的或者任意处置的资金来进行订购服务。
§3价格,付款条件
- 我方和客户之间约定的价格仅适用于我方各自运输确认中的交付和服务。任何额外或特殊行为均将另行收费。
- 若我方的合同伙伴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且我方尚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某些内容(例如通过我方价目表),价格以欧元为单位,工厂交付弗尔德或香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且没有法定的增值税和包装。
- 若无安排预付款,除非另有明确书面同意,否则所有发票金额均应在发票日期后的30天后到期扣除。我方收到的付款对于及时付款具有权威性。付款始终从最旧的尚未开立的发票中抵扣。若扣除贸易折扣,需要单独的书面协议。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意义上的客户,则偏离适用于支付义务-只要未达成其他的明确书面协议-则需通过预先付款来履行支付义务。
- 若客户在截止日期前未支付款项,而客户是《德国商法典》(HGB)意义上的商家,则剩余金额从到期日起按5%的利率计息。若客户拖欠部分或全部款项,则应按照应付索赔的基本利率上浮五(5)个点支付欠款利息,但不影响我方的其他权利。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如未能支付,则拖欠的利息比基本利率高八(8)个点。
- 若反诉由法院确定且无可争议,或由我方承认,则客户仅有权提出反诉。此外,只有在其反诉到期且基于同样的合同关系,方可行使保留权。
- 因为我方尚未同意向客户预付款,若经我方谨慎判断,客户的信誉大幅降低,可能会影响支付客户在我方各自合同关系中的未清到期债权,也包括其他个别订单的债权,只要它们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则我方有权在完成交付前要求客户履行预付款或债权付款。
- 若未与客户达成任何明确书面协议,则向我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欧元)为单位。
§4海关和关税,进口增值税
若客户在德国境外拥有住所,且交付标的因此进口至他国,则我方将收取海关和关税或进口增值税,我方对此没有影响,而且我方不能提前估计其具体的量。这些海关或进口关税或进口增值税由客户承担,不由我方承担。由于各国海关规定各不相同,客户应与主管海关部门联系,以获取更多关于个别情况下产生的海关、进口关税或进口增值税信息。作为进口商,客户必须遵守各自的当地法规。我方保留简化海关手续的权利,向海关申报包裹的价值。但是,为了简单起见,海关也有权打开包裹。我方对此没有影响。
§5撤销权
若贵方是客户,根据以下条件,贵方有权撤销《德国民法典》(BGB)第312节意义下的远程合同:
撤销权
贵方有权在十四(14)天内无理由撤销本合同。
撤销期限将在这天后的十四(14)天后过期。
- a) 合同结束。[不在有形媒体上提供的数字内容合同案例];或者
- b)贵方收购的货物或由贵方指定的除承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收购的货物实际占有。[销售合同案例];或者
- c) 贵方收购的或由贵方指定的除承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收购的最后一种货物实际占有。[客户一次订购多种商品并单独交付的合同案例]
要行使撤销权,贵方必须通过明确声明(例如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信件)通知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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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方撤销本合同的决定。贵方可以使用附带的撤销表格模板,但这并非为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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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表格模板
(只有在贵方希望撤销合同时方可填写并返回此表格)
— 致那提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Schlesische Str. 29-30, 10997 Berlin, Germany:
— 我方(*)特此通知:我方(*)将撤销我方(*)出售以下货物(*)/提供以下服务(*)的合同,
—(*)订货/(*)收到,
— 客户姓名
— 客户地址
— 客户签名(只有在此表格通过书面通知的情况下),
—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酌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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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符合撤销截止日期,贵方只需在撤销期限到期之前发送有关贵方行使撤销权的通信即可。
撤销的影响
若贵方撤销本合同,则我方将向贵方退还从贵方处收到的所有款项,包括交付成本(除贵方选择我方提供的价格最低的标准交付之外的交付类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外)。退款不得无故拖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我方得知贵方撤销本合同的决定后十四(14)天。除非贵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方将使用贵方用于初始交易的相同付款方式进行偿付。无论如何,贵方不会因为这种偿还方式而产生任何费用。
我方可拒绝偿付,直到我方收到货物或贵方能够提供已退回货物的证据为止(以最早发生的为准)。
你应该寄回货物或将货物寄给
RHIEM Services GmbH
Gildeweg 10
46562 Voerde
Germany
不得无故拖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贵方告知我方撤销本合同当日之后的十四(14)天。若贵方在十四(14)天期限届满之前寄回货物,则符合截止日期。
我方将承担退货的费用。
除了确定货物的性质、特性和功能之外,贵方仅对处理过程中导致的货物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特别通知
- 1.我方要求贵方将产品与原包装和材料一并退回(若有)。
- 2. a)对于传输音频或视频录制品或软件的远程合同,只要贵方已将交付的数据媒体封条打开,则撤销权不生效。此外,对于未在有形媒体上提供的,数码内容的远程合同,在得到贵方的明确许可表明合同在撤销期限届满之前即生效后,贵方知道合同生效时撤销权即时过期,撤销权也不会生效。
b) 若在贵方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服务已经开始,并且确认一旦合同全面完成后贵方将失去撤销权,则在服务完全履行后,远程服务合同的撤回权利不生效。 - 3.尽管有以上情况,以下情况适用:若货物发往欧盟以外的国家,且客户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客户必须承担运输费用。这同样适用于第4节所产生的成本。原生乐器公司保留从客户支付的订购价格的退款中扣除这些成本的权利。
§6交付和交付期
- 交付期的开始是假定客户获得我方对所有技术问题的最终解释,以及客户自己所需提供的文件,许可证和授权;此外,是假定我方收到约定的预付款或证券,若客户属于《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意义上的客户,则客户需预先支付商品的订购价格。我方的送货确认在交付期内具有权威性。其中包含的交付和服务期限或日期,仅在我方已明确承诺或约定固定期限或截止日期时具有约束力;或者若我方已经单独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明确确认某个期限或截止日期后,则包含的交付和服务期限或日期也具有约束力。我方提及的其他期限和截止日期不具有约束力。
- 根据交付标的的种类及销售方式,可通过实物运输或客户下载的方式进行交付。
- 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且我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他内容,则我方在截止日期届满前通过自己的工厂提供交付标的,并在告知准备运送给客户或已交给运输供应商时,视为我方遵守交付期限。若通过下载交付,若我方使客户能够在期限届满之前下载交付标的,则视为我方遵守交付期限。
- 若由于运输方提供的运输车辆状况根据各自适用的VDI装载指导原则无法担保安全装载,或者按照我方的适当考虑,无法满足根据德国道路交通注册条例(StVZO)或相关国家相关规定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所必须符合的要求,我方有权拒绝移交给运输方。若我方因上述原因拒绝交付运输方,则按照第7节的规定以相应的方式适用。
- 若在合同目的范围内客户可同意部分交付或部分服务,且剩余货物的交付得到担保,并且不会因此为客户带来额外费用或需要客户明显额外的付出,则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部分交付或部分服务。以下内容适用于运输费用:若客户属于《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意义上的客户,则在部分交付时不会对客户产生额外的运输费用。而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且我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他内容,则在部分交付的情况下,我方将按成本收取运费。
- 若我方拖欠交付或服务,或者不能交付或服务,客户有权根据法定条款撤销合同。根据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9节的规定,我方仅在发生拖欠或不能完成合同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我方有权在阻碍期间和合理的启动期间推迟交付或服务,或者部分或全部撤销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在遭受自然灾害、罢工、停工、政治动荡或其他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尽管做出了合理的努力,但仍然无法及时交付或无法履行,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若上述障碍出现在我方的分包商那边或在我方拖欠时,亦适用。若出现此第6节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我方将立即通知客户。客户可要求我方在六(6)周内申报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交付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若我方未在客户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声明,则客户可以撤销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
§7包装、运输、风险转移和客户接收货物
- 若无明确书面同意,我方可以根据我方的判断自由选择包装类型。
- 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则意外丢失和意外损坏的风险最迟会在我方将货物发给托运人、货船或由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在客户下载时转移给客户。亦适用于部分交付。若客户属于《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意义上的客户,则最迟在客户收到货物时意外丢失,意外损坏的风险会转移给客户(无论是以实物形式还是下载形式)。
- 此外,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若我方告知准备发货,且客户拒绝在指定日期接管货物,或未提取货物,或让运输方在指定日期提取货物,则客户的这种行为将视为接收拖欠。
- 若客户无法接受交付或其违反本条款和条件下的其他任何义务,我方有权要求其对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意外丢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将转移给客户。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我方也有权以另一种方式处理交付标的,并在合理的延长时间内将其交付给客户。
- 交付标的只有在客户明确要求且由客户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对盗窃、破损、运输损坏、火灾损失、水损坏和其他可投保风险进行投保。
§8担保y
对客户来说,法定担保适用于:
- 若客户是《德国商法典》(HGB)意义上的商人,则其对缺陷的索赔的假定为:其遵守其法定职责,且对缺陷进行有条不紊地检查和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我方任何缺陷,并提供有关缺陷类型和范围的确切信息,以便我方有可能检查缺陷通知是否正确。特别是,客户在货物到达后,立即检查交付的货物是否有运输损坏以及送货单是否损坏,并由运输方签署此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
- 若交付标的存在缺陷,我方有权根据我方自己的选择-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意义上的客户:根据客户的选择-纠正缺陷或替换交付。此时,我方需承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补救所产生的支出。
- 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且客户向我方提出了合理索赔要求,用自己的员工或物品来履行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则客户的索赔要求仅限于自己的开支。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且交付标的因客户而被送到交付地点以外的地点,使得履行补救所需的费用有所增加,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 我方的替换交付,是假定买方退还有缺陷的交付标的的同时,并且-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支付赔偿使用价值。
- 若我方不愿意纠正缺陷或替换交付或无法这样做,或者由于我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需花费不合理的时间,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缺陷的纠正最终不能完成时,客户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撤销合同或要求降低购买价格。若撤销,我方有义务仅退还所支付的订购价格,同时客户需退还有缺陷的交付标的并支付使用价值的赔偿
- 若客户并非因为收到货物的性质问题而无法退还,或者只有在加工或改造商品后才能发现缺陷,导致客户无法退还收到的货物,则客户无法行使对有缺陷的货物的撤销权。若交付缺陷货物或部分交付,只要在客观的角度客户与所提供的性能无关,则客户有权根据以下§9的规定撤销整个合同或赔偿损失,而不是履行整个合同。
- 对于作为交付或交付主体的重要第三方产品(例如其他制造商的软件),我方的责任仅限于将索赔分配给第三方产品的制造商。若针对第三方产品制造商提出的索赔因客户不负责(例如供应商破产)而失败,则客户有权根据本文第8节的规定对缺陷进行索赔。
- 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则以下内容适用于第8节偏差的规定:若客户已将交付标的出售给《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所指的客户(销售消费品),并且由于缺陷或者客户已经降低了购买价格而必须从客户那里召回交付标的,则客户可以根据其选择要求纠正缺陷或替换交付、撤销合同,或者降低购买价格。第8(4)和(5)节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
- 客户完全有权根据下文第9节的规定索赔损失。
- 若客户在未经我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货物或让第三方对其进行修改,使得我方无法纠正缺陷或对纠正缺陷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则会导致担保失效。无论如何,客户应承担由于修改而产生的纠正缺陷的额外费用。特别是,不承担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 使用不当,操作不当;
- 不合适的操作条件;
- 客户或第三方安装、启动或使用不当,而使用者提供的用户手册或说明没有错误;
- 客户或第三方交付标的的修改;
- ○ 处理不当或疏忽。
- 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则由于交付标的的缺陷导致履行、撤回和价格降低的索赔诉讼时效不得超过风险转移的一年。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意义上的客户,则由于交付标的的缺陷导致履行、撤回和价格降低的索赔时效期限在此偏差,不得超过风险转移的两年。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将交付标的出售给《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所指的客户(销售消费品),则上述关于由客户根据交付主体的缺陷制定的适合如上所指的客户的诉讼时效的法规是基于消费品销售的法定条款制定的。第9节中的以下规定适用于涉及交付主体缺陷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
§9损害
- 抛开法律原因,我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无法交付、拖欠交付、交付有缺陷或不正确、违反合同、在合同谈判期间违反职责或依照本§9规定的侵权行为,我方均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余情况下,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 我方对法定条款范围内由于我方法定代表或经理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或由于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且我方对保持特性负责,并遵守《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的规定。
- 此外,若以下情况,我方应承担责任
- 由于我方的法定代表、经理和其他代理轻微疏忽违反重大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
- a) 由于我方的简单代理人严重疏忽或故意造成的损害,而未违反合同规定的重大义务。
b)由于我方的法律代表、经理和其他代理人轻微疏忽违反重大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 根据上文第9节,我方对损害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金额。
- 若客户不是最终客户,根据上文第9节的规定,我方免责,因为客户有效地限制了其对自身客户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客户将尽最大努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对自己客户的责任限制-这也符合我方利益。
- 此外,在根据上文第9节规定的赔偿责任范围内,由于交付标的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只有在交付标的的适当使用过程中通常可以预期会造成这种损害时方能偿付。
-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因损失利润而提出的损失索赔。
- 若我方提供技术信息或担任顾问,且这些信息或建议不属于我方所欠的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则为免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在根据上文第9节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若客户已确保备份副本或可通过合理适当的方式以其他方式恢复数据,则我方仅对数据丢失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的责任仅限于为恢复数据所作出的努力。若客户对此负责,我方通常不对数据丢失承担责任。
- 若客户希望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索赔,应立即通知我方并全面咨询我方。客户应允许我方检查损坏。
- 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8节中关于免予担保的规定适用于相应的方式。
- 由于交付缺陷而造成损失索赔的时间限制期限为风险转移后一年。由于违反其他合同义务而导致损失索赔的时间限制期限为发生索赔的年度结束后一年,且客户获知发起索赔的情况且已获知债务人方面的信息,或者必须在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获知。若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由第9节所指的我方的法定代表、经理或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意图、重大过失或疏忽违反重大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法定时效适合偏离这个标准。若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并将交付标的出售给《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所指的客户(销售消费品),则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478(2)节,赔偿费用索赔的期限为从我方将交付标的交付给客户之日起两年。
§10标的的保留
- 若我方的合同合作伙伴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则货物直至客户完全支付业务关系中的所有债权(包括未来产生的债权,也包括同时或之后签订的合同中的债权为止)仍为我方财产。若我方在经常账户中收取我方个人或全部索赔,并且余额已经得到确认,亦适用。
- 在与《德国民法典》(BGB)第13节所指的客户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我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客户完成对购买价格的支付。
- 若我方因客户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受责备的行为(特别是逾期付款)而撤销合同,客户应承担我方收回交付标的的所有费用。收回货物后,我方有权处置货物;使用收益将在扣除合理的使用费用后用来抵消客户的负债。
- 若第三方主张保留所有权或存在其他侵权行为,客户应立即通知我方,并做出所有必要的声明,并告知第三方现有的所有权情况。客户不得承诺交付标的或将其作为担保。客户还有义务小心处理交付标的;尤其有义务保证它们的原始价值,保证交付标的足以抵抗损失、损害和破坏,包括火灾、水灾和盗窃。
- 若合同伙伴是《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意义上的商业人士,则其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所购买的商品;然而,其已将最终发票金额的所有索赔以及因进一步销售给其客户或第三方而产生的所有辅助权利指定给我方。即使在转让后,客户仍有权收回此应收款。当客户拖欠款项且有责任向我方支付欠款,或客户无力偿债或已申请开立破产程序时,我方可自行收取应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有义务通知我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和相应的债务人,并说明债务索赔所需的所有细节,交出所有相关文件并通知债务人(第三方)转让的内容。
- 根据客户的要求,我方有义务发行我方有权获得的证券,前提是保证我方的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考虑到银行的典型扣减额)超过索赔价值的20%;在这种情况下,应假定商品的批发价格和债权的名义价值。而发行证券的选择由我方决定。
§11许可权
- 那提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标记为不作销售的内容(特别是录音、图片、视频)受版权保护,仅用于演示目的。未经那提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下载和/或使用。
- 使用那提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制造的软件的前提是同意那提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以及其他许可协议(包括第三方视情况而定的许可协议)。
§12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 若无其他书面明确同意,我方只保证交付标的不会侵犯交付国的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以下简称为“版权”),除非我方从客户所在地,或在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报告的交付标的有序带入的其他国家中正面认识到存在版权侵权行为。若第三方因我方以合同方式交付的产品违反版权而向客户提出索赔,我方将在第1节规定的范围内对客户承担以下责任:
- 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我方第三方声明的版权侵权行为。根据我方自己的判断,我方将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来履行、防卫或终止这些索赔。为此,客户授予我方进行法律辩护和解决谈判的唯一权力,并将在个别情况下向我方颁发为此目的所需的授权书,包括颁发相应的子授权书的权利。
- 若交付构成上述含义内的版权侵权行为,我方将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版权侵权的原因。根据我方的选择,我方将以牺牲相关货物的履行为代价,我方将引导使用权、更改交付标的、或交换交付标的,以使版权不受侵犯。第8节的规定适用于这种程度的相应方式。
- 若版权侵权纠正不成功,或在合理情况下无法进行纠正,或对客户来说纠正不合理,则客户享有法定撤销合同或要求降价的权利。客户对我方的损害索赔的基础是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的第9节。.
- 对于因侵犯版权而造成的第三方索赔,若由客户的特殊要求或我方未预见的用途造成,或者是由于客户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更改交付标的或未在推荐条件下或约定条件下或与非我方交付的产品一起使用造成,我方概不负责。一般来说,只要客户对此负责,我方将不对第三方因侵犯版权而提出的索赔承担责任。若第三方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客户应使我方免于收到此索赔请求。
- 若客户在未经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承认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在未通知第三方客户方面停止使用该产品且不构成对版权侵犯的认可的情况下停止使用本产品,我方将不对客户承担侵权责任。
- 第8节和第9节规定的时效法规适用于相应的方式。
§13数据保护
订单处理是在自动数据处理的帮助下完成的。我方在订单处理范围以及激活和注册软件期间收集、处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对于订单的处理,我方可能会将客户的个人数据传送给欧盟之外的住所(例如美国的服务提供商)的第三方。此外,我方以匿名或假名方式保存、处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以不断改进我方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有关收集、处理和使用我方客户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和目的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方的数据保护声明。
§14客户争议解决
Native Instruments 不同意,也没有义务来通过 Consumer Arbitration Service 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15合法场地,履行地点
若客户是《德国商法典》(HGB)意义上的商业人士,或根据公法的法律实体或根据公法设立的特定基金的商业人士,则其合法场地和履行地点是德国柏林。然而,我方有权在其住所对其提起诉讼。
§16适用法律
与我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须遵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SIG))除外。经常居住在国外的客户也可以依赖所在国家的强制性适用法律。若无其他书面协议,合同语言应为德语。
§17最终条款
若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规定意图声明或公告拟为书面形式,也可通过使用文本形式(即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来实现。